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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12月11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法制办11日公开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时间罕见地长达一个月。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拥有三项特权,包括: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并规定校车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严禁超载。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从我国国情出发,城市应保障就近入学和以公共交通为主解决学生交通需求,需由政府给予必要支持的主要应当是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学生提供的校车服务。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政府部门分工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校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并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按照征求意见稿,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6个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校车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法制网】

【编辑:漫步】

发布时间:2011-12-12 14: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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