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2月3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哪些人才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资格?行政机关哪些行为被明确禁止?这部法律将给人们生活带来哪些变化?连线中央台记者孙莹。
主持人:哪些人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资格?
记者:在我国《行政强制法》第17条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说,以后行政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各种各样的协管员,包括在行政机关工作但是没有资格证的人员,都没有资格实施行政强制行为。
主持人:行政机关哪些行为被明确禁止?
记者:在法律中也是明确规定,强制拆迁中停水、断电这些行为以及在夜间或者是节假日进行强制执行,这些都会被明确禁止。
主持人:还有什么变化我们需要了解的,给我们介绍一下。
记者:在这个过程中有关滞纳金的问题,大家以后不用过分的担心。因为《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向当事人进行催告。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所以以后不用担心一旦被行政机关处罚,而自己又没有注意到的时候会交付高额的滞纳金。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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