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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学前教育条例二审 小区幼儿园不得办成贵族园

 小区内配建的幼儿园今后不得办成“贵族幼儿园”或“天价幼儿园”,否则将被认定为违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规定小区配建的幼儿园必须建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后者也按公办园标准收费。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修改稿中还有一个新增加的条款,即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拨款不得低于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5%,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克希评价此标准将“领先全国”,也将有效缓解幼儿园缺钱用只好伸手从家长口袋里掏的现状。本报记者石小磊

  亮点1

  小区配建幼儿园必须“普惠”

  条例: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学前教育设施,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房屋、场地等设施是公共教育资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兴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解读:什么叫普惠性民办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克希认为,最起码它的收费标准应当执行同类公办园的收费标准,不能办成“贵族园”、“天价园”,而且应当是“人人可进的”。刘克希对记者说,这一条款非常重要,明确规定了小区配建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而且,幼儿园的布局规划就是为了满足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小区的配套园不收本小区的孩子,反而去收外小区的孩子也是不允许的。

  现状:小区里的幼儿园收费高,还难进。家住南京中海塞纳丽舍的一位家长就向记者反映,孩子在小区配建的幼儿园上学,一个月要交1200元的保育费,刨去政府助学券每年2000元,每月还得交1000元左右。“去年夏天时通知我们要涨到1600元,后来因为物价局查得紧又降回去了,但是我们听说有的班已经通知今年夏天还是要涨到1600元,我们的孩子还没接到通知,幼儿园真的是越来越贵了。”除此之外,一些家长还遇到被小区内配建的幼儿园拒绝的情况,比如本报报道过的南京奥体清竹园小区幼儿园,本小区孩子没关系根本进不去,一些外小区的孩子反而进去了。

  亮点2

  学前教育经费比例全国最高

  条例: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解读:过去江苏从未对幼儿园的财政拨款比例作过硬性规定,刘克希告诉记者,这一比例全国约占1.3%,我省规定5%的比例在全国是最高的。目前国外发达国家的水平在10%左右。他介绍,此次条例修改稿还增加了一个条款,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幼儿园人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人均财政拨款标准、公办幼儿园人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以后幼儿园拨款就按人头算,公办民办均有份,这部分经费除了可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学条件,也可用于提高幼儿园非编制内教师、保育员的工资等。

  现状:“你家孩子想来上学可以,但是园里经费紧张,要不你们捐台空调吧?5000元。”回想起当初给孩子找幼儿园时遇到的情形,南京市民张女士记忆犹新。一些幼儿园园长私下也抱怨办学经费捉襟见肘,没有钱只好找家长出钱,这也是入园赞助费屡禁不止的根源。据省教育厅统计,2010年全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整个财政教育拨款的比例占2.19%,在全国是较高的,2011年的比例中更高些,但在我省个别地方这一比例才只有0.06%。

  亮点3

  采纳公众建议写入每班“二教一保”

 条例:幼儿园平均每班应当配备二名以上幼儿教师、一名以上保育员。

  解读:记者了解到,去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初审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义和建议67条。在昨天提交的二审稿中,共有11处大的修改,其中有6条都反映了社会公众的意见,这当中就包括对幼儿园师资力量配备这一条。

  刘克希坦言,他也曾听到有人提出质疑:你们总是征求意见,但是公众提的意见你们采用了吗?他说,地方立法机关对公众意见向来十分重视,这次常委会上的一个专门参阅文件,就是《社会公众对<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的意见》,法工委对其中每一条意见都逐条进行了分析研究。这一次11项修改有过半都是反映、采纳的公众意见和建议,这也是人大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具体体现。

  这些修改你也会关注

  1、残疾儿童入园一律免费

  此次修改中,还加了一条,“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实行免费,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人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幼儿园的人均经费标准。”

  2、写入幼儿园校车管理

  有的委员提出,当前校车事故频发,草案对此应予规范,对校车管理作进一步规范细化。考虑到国务院正在制订并即将颁布《校车安全条例》,为体现委员意见,条例增加了“用于接送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及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内容。

  3、明确写入禁止收赞助费

  条例吸纳了委员建议,对禁止性收费进行了详细规定:“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赞助、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相关的费用。”

【来源:扬子晚报网

【编辑:漫步】

发布时间:2012-01-12 15: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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