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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储户巨款被盗刷 工行称无责任拒不赔付

[导读]钱存在银行,银行卡是唯一凭据,卡未离身,钱却没了,急着用钱,银行不予赔付,法院又迟迟不宣判。

储户巨款被盗刷 银行言称“无责任”——重庆一储户银行卡被盗刷索赔无果引发质疑

 

新华网重庆8月15日电(记者 韩振 赵宇飞)一直以来,重庆市民董历丽都认为,保管钱的最保险办法是将钱存到银行,直到2011年12月她银行卡里40余万元被盗刷为止。然而,令董历丽没有想到的是,当她找到发卡的工商银行讨要赔付时,对方却以自己没有责任而拒绝赔付。

丢钱:40余万元被盗刷

2009年6月30日,重庆渝北区市民董历丽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加州支行办了一张银行卡,该卡仅办理存取款及理财业务,未开通网银及其他金融业务。

2011年12月26日晚,董历丽在重庆一餐厅刷卡消费时被告知余额不足,她以为POS机出了问题,并没有太在意。直到她当晚再次刷卡消费无果时,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她赶紧查询余额,发现卡中的455377.92元早已不翼而飞。

“我立即拨打95588并前往银行查询,被告知该笔存款于2011年12月26日17:02在澳门经他人通过购买珠宝首饰刷POS机划走。在此期间,我从没有离开重庆,该银行卡一直随身携带,密码从没有泄露给他人,也没有进行过大额的取款和交易。”董历丽说。

据董历丽介绍,她立即到渝北区公安机关报了案,但从报案到现在已经过了大半年,仍旧没有任何结果。

一位银行职员告诉记者,银行卡的防盗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来完成:一种是通过技术手段,如设置磁条等,上面录入用户的相关信息用于核实;另一种是程序手段,如对资金流动设置多重程序予以审查。银行卡防盗手段中的程序手段在划卡消费时遭到简化,因此只要突破技术,就存在银行卡被复制、资金被盗刷的可能。

记者调查发现,市场及网络甚至专门出售“银行卡复制器”。销售人员柯先生向记者介绍复制银行卡的两种方法:一是将其安装在POS机上,当消费者用银行卡消费时,记录下消费者的信息;二是将其安装在自动取款机上,当消费者使用该机器时,记录下消费者的信息。这些信息通过电脑读取后,再复制到一张空白银行卡上,就成为“克隆版”银行卡。“每个‘银行卡复制器’的价格为1万元左右。为保证学会,我们可提供免费的现场培训指导服务。”

要钱:工商银行拒不赔付

银行卡里的钱被盗刷后,急于用钱的董历丽立即聘请律师,向工商银行索赔,并认为自己已尽到对银行卡和密码的保管义务,存款被盗刷的原因是银行安全防护系统不严密,银行应当进行赔付。

1月31日,董历丽跟随律师来到工商银行加州支行。“支行负责人见到我后,对我很客气,说会将此事向上面汇报。等上面回复后,再进行赔付。可是等了几天还是没有结果。”董历丽说。

2月6日,董历丽再次来到工商银行加州支行,但这次支行负责人的态度却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银行没有任何过错,你可以去法院起诉。如果法院判定我们该赔付,我们再赔付。

 

董历丽随即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商银行返还卡里被盗刷存款并支付利息。法院拟定开庭时间为4月26日,但该日她到法院后被告知:因为银行要去澳门取证,开庭延期。

6月25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法庭认定董历丽持有的是真卡,且其本人从未去过澳门,澳门刷卡时使用的是伪卡;认定银行未能提供董历丽存在过错的证据,也未能提供澳门刷卡时的签名。但截至目前,法院仍未对此案件进行宣判。

其实,董历丽的遭遇并不是孤例。记者通过“银行卡盗刷维权联盟”获悉,仅该联盟中就有10余名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刷,受害者被盗金额从数千元到数10万元不等。该联盟负责人告诉记者,各地普遍存在银行卡盗刷维权难问题。

质疑:钱存银行不安全?

“我的钱存在银行,银行卡就是唯一的凭据,卡未离身,钱却没了,我现在急着用钱,银行对我不予赔付,法院又迟迟不宣判结果,我的损失谁来承担?以后谁还敢把钱存在银行?银行称自己无过错,难道是我的过错?”董历丽质疑道。

针对董历丽的质疑,工商银行加州支行行长王晶告诉记者,此事已经交由分行来进行处理,她对相关情况不太清楚。记者随即联系到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宣传部门负责人,该负责人称,领导这段时间很忙,过段时间再做答复。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陈鹏飞称,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管储户银行存款及个人信息的义务。储户使用银行卡期间不存在遗失或保管不当的过错,银行方面应当及时赔付储户的损失,银行可在案件侦破后向盗刷银行卡的行为人追偿。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廖成林认为,银行卡被盗刷事件,暴露出国内银行在服务理念方面的滞后。他建议:一是银行提高技术防范水平,对现有的银行卡进行升级,增加被盗刷的难度;二是银行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诚信观念,在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中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非相反;三是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让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惩罚。

发布时间:2012-08-16 13: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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