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3岁的李女士退休后,本想通过婚介所寻觅一位知心伴侣共同生活。没想到交了6800元的介绍费后,9个月内未收到婚介所的任何消息。于是,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服务合同、返还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日前,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起诉称,2009年3月中旬,她到某婚介中心处咨询,婚介中心一位姓杨的女士说可以介绍外籍人、华人和华侨。同年4月,李女士带上相关材料再次咨询,看完李女士的材料后,婚介中心要求李女士立即支付婚介费,并且保证成功。
李女士介绍说,她交了6800元介绍费后,婚介中心又要求她交纳翻译费、电话费共计1万多元,但介绍老伴的事却没有结果。2010年3月19日下午,她去找婚介中心,发现已经人去楼空。李女士认为,婚介中心没有履行合同,并且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判令婚介中心返还服务费6800元,及赔偿损失2000元。
据了解,该婚介中心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书。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要求与婚介中心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婚介中心未提供服务,亦应将服务费退还李女士。综上,法院判决解除李女士与婚介中心签订的《服务合同》,婚介中心返还李女士服务费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