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姻协议到底有多大效力?近日,广州中院在网上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正是由于签订了婚姻协议,李丽(化名)在遭遇配偶阿东的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后,在离婚官司获得了40万元的赔偿,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缘起:不堪家暴向夫索赔
2005年,李丽与阿东登记结婚。由于是二婚,新婚燕尔的两人都很“心水清”,签订了《夫妻协议书》。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金额为一次支付40万元人民币。
可惜的是,二人的婚后生活过得并不如意,经常为了钱的问题吵来吵去,有好几次,阿东还对李丽动了手。2007年年底,在一次争吵中,阿东一怒之下将李丽打成了轻伤。这一次严重的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李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由于阿东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应该按照夫妻之间的协议,赔偿40万元。
再审:手握协议妻终胜诉
广州越秀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同意离婚。至于按照婚姻协议书进行损害赔偿的问题,越秀法院一审酌情判令阿东赔偿李丽损害赔偿金50000元。判后,阿东和李丽均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一二审均未达到自己的诉求,李丽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该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再审后,广州中院认为,李丽与阿东签订的《夫妻协议书》合法有效。阿东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
关于双方争议的焦点——赔偿金数额的认定,广州中院认为,首先,《夫妻协议书》合法有效;其次,原审判决将400000元赔偿金均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继而认定数额过高,有失偏颇;第三,阿东对李丽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即使按照人身损害损益相当的原则,约定的400000元赔偿金并非明显过高;第四,阿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夫妻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应当是清楚的,对违反协议书的后果责任应当是有预见的,对承担赔偿金的经济能力应当是经过考量的,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第五,阿东在一、二审期间均未对赔偿金的数额提出异议,亦未提出调整,原审判决将400000元赔偿金调整为50000元依据不充分。最终,法院支持了李丽的诉讼请求,阿东须赔偿李丽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