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夏迎 记者 袁玮)长宁区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江毅趁被害人未关严房门之机进入室内,用小刀威胁被害人及被家人,劫得100元后逃离现场。鉴于江毅的犯罪情节,法院判处江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江毅从外地来到上海,平时暂住在朋友处,大多时间是去网吧打游戏。今年5月9日,江毅身上的钱已经花光。他走进网吧附近一个小区,随意走上一幢楼的6楼。这时他看见被害人从他身边走过。随后,江毅听到被害人用钥匙开锁,再仔细听,却没有关门的声音,江毅突然心里一动,“门肯定没关”。他起身推开被害人家虚掩的铁门,亮出事先准备好的小刀。被害人的姐姐见状问江毅想要怎么样。江毅说:“给我3000元,我现在就走。”被害人和姐姐提出自己刚搬进来,没有钱。经过交涉,江毅放低要求:“那1000元也行。”被害人拿出100元,江毅拿了钱逃出门去。刚出小区,江毅就在马路上被巡逻的警察拦住盘查,随后被抓获。
在庭审中,江毅拒不承认自己构成抢劫,称自己没有采取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给钱。但本案事实清楚,长宁法院认为江毅的辩解与事实和法律相悖,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予以认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