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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
一、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一)基本条件(二)评价指标
二、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说明(一)基本条件(二)评价指标
三、新能源消费统计说明
一、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一)基本条件
申报新能源示范城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基本条件,即“城市综合能力达标”和“城市新能源消费基础比重达标”。
1.城市综合能力达标
申报城市综合能力达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包括SO2、COD)削减任务;(2)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小于所在省(区、市)的平均水平,或“十一五”期间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大于所在省(区、市)的平均降幅;
(3)新建建筑符合所在省(区、市)政府建筑节能要求;
(4)上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不低于所在省(区、市)的平均水平。
2.城市新能源利用基础达标
城市新能源利用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3%,或新能源利用量达到10万吨标准煤/年。
(二)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含三类一级指标,分别为新能源利用量指标、分类新能源利用指标和组织管理及激励政策指标
发布时间:2012-07-18 10: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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