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2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安全储存的要求。
3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库存放,存放地点、数量要适宜。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4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并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通过党群工作部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 保管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数据及相关的应急程序,并进行日常检查。储存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生产管理部组织,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对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储存其它危险化学品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后填写《危险化学品储存状况安全评价报告》。
7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对不再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和可能残留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应由供应商进行回收。
8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泄漏、爆炸、火灾、中毒、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9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和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及其附属物,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部门和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作业指导书,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事故应急措施。
11 使用点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