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光源的选择
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
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
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
四、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街道必要时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
第二节 灯具的选择
机动车道应采用功能性灯具。
一、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
二、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三、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四 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居住区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装饰性和功能性结合得好的灯具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
五 采用高杆照明时,宜选用光束比较集中的泛光灯。
六 照明标准高、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宜采用防尘防水级别较高的灯具。
七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八 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宜采用带减振措施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