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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企业填海造地被政府收回转让国企
[提要] 位于广东珠海市高栏港区南迳湾总计132066.2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原本由珠海港丰石化有限公司按政府合同开山填海造出来的土地,被市国土资源局以“闲置满两年”为由收回,并在行政复议期间转让给了一家国企。当地政府官员的解释称:“与大企业相比,港丰石化太小,没实力。”

  一块位于广东珠海市高栏港区南迳湾总计132066.2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近来成为当地舆论关注的“热土”。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赴珠海调查获悉,这块原本由珠海港丰石化有限公司(下简称港丰石化)按政府合同开山填海造出来的土地,被市国土资源局(下简称国土局)以“闲置满两年”为由收回,并在行政复议期间转让给了一家国企。对此,当地政府官员的解释是:“与大企业相比,港丰石化太小,没实力。”

  企业依约开山造地政府下文先“割”后“收”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第一批经济特区,珠海市曾吸引了全国各地的创业者,来自江西的黄志坚便是其中一个。经数年打拼,他于2001年2月在珠海注册成立了一家从事清洁能 源 项 目 的 民 营 企 业 — 港 丰 石化。

  据介绍,港丰石化于2002年12月与珠海高栏港区(时称“临港工业区”)管委会签订合同,获准以开山填海造地方式在该区投资开发多功能低温仓储项目;2004年3月,签订《珠海市国有土地权出让合同书》,以 每 平 方 米 一 元 的 价 款 取 得132066.2平方米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房地产权证》。

  2005年底,开山造地工程基本完成。但在2006年1月,港区经济发展局向港丰石化下达红头文件称,“经珠海市政府多年争取,广东省重点项目LN G项目已选址在珠海临港工业区,具体位置和贵公司相邻。”“L N G必须向贵公司方向平移30米……我区要求贵公司尽快与广东珠海燃气工程建设办公室达成相邻边界红线退让划分协议。”

  “珠海LN G是中海油和广东粤电集团等大型国企在珠海投资的重点项目。”黄志坚无奈地说,港丰石化按政府要求与广东珠海燃气办签订边界退让30米协议,“割让”8000多平 方 米 土 地 。 另 外 , 燃 气 办 又 因L N G项目建设需要向港丰石化“免费借用”43800平方米土地,后来燃气办再发函延长了借地期限。

  2007年4月30日,高栏港区管委会又通知港丰石化到区里开会。此次《会议纪要》显示,这回是为了配合壳牌项目,要求港丰石化把自己为开山造地施工而投资建设的变压器及高压线路拆除,但政府承诺会在45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

  按照区政府调整规划用地的要求,2007年8月20日,港丰石化与高栏港区国土分局签订工业用地《补充合同书》,并据此于2008年1月29日重新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

  在港丰石化多次催促下,2008年10月26日,珠海燃气办将L N G项目借用土地归还;但因壳牌项目而被政府下令拆除的变压器及高压线路始终未能恢复。

  2009年12月15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港丰石化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0年1月,珠海市人防办、市政府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等部门相继审批完毕。至此,港丰石化正式具备地面工程建设合法权。

  因电力始终未能恢复,为赶工期,港丰石化采用柴油机发电方式加快推进项目施工。可在2010年4月22日,高栏港区建设局以施工手续不全为由下发《停止施工通知》,责令立即停工。

  2010年10月14日,珠海市国土局告知港丰石化,以“满2年未动工开发”为由,拟收回其132066.2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年12月10日正式下达收地《决定书》。

  市国土部门收地被指“违法施政”

  珠海市国土局收地《决定书》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因 港 丰 石 化 未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设项目进行3层建筑面积为3100平方米综合楼实质性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2款“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 以 无 偿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 之 规定,认为该宗用地闲置时间从《补充合同书》生效之日起满1年后起算,即2008年8月20日起算,至2010年8月20日即闲置满两年,决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琦认为,这份收地《决定书》不仅无充分事实依据,而且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港丰石化开发低温仓储工业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和综合楼建设,而且前期开山填海土地开发工程更大、投入更多,国土局仅以综合楼未实质性建设便认定其“未动工”,是典型的“以偏概全”,理由无法成立。

  其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是这样的:“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我们看看港丰石化项目开发遇到多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的原因吧:一是高栏港区管委会先下文让港丰石化为LN G项目“割让”土地、借用土地,后又开会下令让他们配合壳牌项目拆除变压器和电线;二是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直到2009年12月15日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珠海市人防办、市政府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等部门,直到2010年1月才相继办完审批手续,随后港丰石化向高栏港区建设局打报告申请开工,至今未获批准。

  其三,在未获开工批准且电力设施也未恢复的情况下,港丰石化曾试图用柴油机发电推进项目建设。高栏港区建设局于2010年4月22日下发通知,以其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缘由,责令其“立即停工”;同年12月10日,市国土局却认定其“满2年未动工”而收回土地。这两份分别出自区市两级政府部门的文件为何自相矛盾?

  其四,在接到收地《决定书》后,港丰石化于2011年1月28日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同年3月21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回函称“因案情复杂,不能在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延长审理期限至2011年4月28日。但在同年3月18日,市国土局在行政复议尚无结论之时将土地挂牌出让,并于同年4月21日以5969.6544万元价格出让给高栏港区管委会下辖的珠海汇华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黄琦律师说,“市国土局在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未果之时便挂牌出让土地,显然属违法行为。”

  探访收地真相官员称企业“没实力”

  据了解,针对政府部门收地行为,港丰石化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2月6日,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2款及《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用地超过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之规定,做出维持市国土局《收回珠海港丰石化工业用地决定书》的行政判决。

  记者注意到,无论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2款还是《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都有“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和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的规定。对此,金湾区法院研究室主任颜永韬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判决书是审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的。”

  “实际上,政府收回港丰石化土地谋划已久。”黄志坚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港丰石化为全面启动项目建设,曾拟用土地抵押贷款1 .2亿元并于2009年8月获得广发行批准,但因高栏港区政府和市国土局从中作梗,最终未能成功。

  7月10日,《经济参考报》记者在珠海市政府秘书一科查到一份编号为“Q T 20101446”的“政府办文”证实了黄志坚的判断。该文详细记录了市政府就港丰石化申请抵押贷款事宜所征求的有关意见。除市发改局认为港丰石化为高栏港建设做出很大贡献并同意其办理抵押贷 款 以 外 , 高 栏 港 区 管 委 会 意 见是:“我区于2010年1月27日请示市政府依法收回港丰公司项目用地……恳请市政府对港丰公司申请抵押贷款的事宜不予批准。”市国土局意见是:“考虑到以闲置土地收回用地条件还不成熟,建议采取协商等其他方式收回或等土地闲置满两年达到收回条件后再处理。”“鉴于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已提出拟收回该宗地,为利于今后收地工作,建议不同意港丰公司对该地块的抵押贷款。”

  “高栏港区迫不及待想收地,市国土局钓鱼执法等时机。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把我们开山填海造出的土 地 高 价 转 让 给 中 海 油 等 大 企业。”黄志坚说,“由于我们及时向中海油等发函说明情况,中海油等退出土地竞标,市国土局只好暂时将土地转到高栏港区属汇华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名下。”

  记者来到珠海市国土局了解情况,时任局长夏克军以自己已改任书记为由建议记者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邓小恧则表示:“我们对此不想回答。因为港丰石化闲置土地问题主要是高栏港区认定的,你应该到港区了解情况。”

  在高栏港区管委会领导安排下,区产业发展局暨招商局局长张戈接受了记者采访。面对追问,这位主管招商引资的官员承认,港区政府工作存在“瑕疵”和“漏洞”。据张戈介绍,当初让港丰石化开山造地,是因为那时港区政府比较困难;现在收回土地,是因为与中海油等大企业相比,港丰石化太小,没实力。他强调说:“我们希望把土地出让给有实力的公司开发。”

  据悉,港丰石化不服金湾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已向珠海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发布时间:2012-07-27 09: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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