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户,您好!欢迎登陆艾逊!
用户名 密码

社会热点

绝不能用情理代替法律

  927日清晨,鄂州市杨岭村刘芳(化名)的儿子小汪因保护母亲而失手将其父刺伤,后其父因不治身亡,小汪也被逮捕。近日,刘芳、小汪的伯伯以及刘芳其村中之乡亲,统统通过不同的方式向法官求情。(中国青年网 1127日)

    在刘芳的家乡鄂州市杨岭村,42户村民正自发地为小汪凑生活费、请律师,“连吃低保的70岁的老村民都捐了50元出来”;小汪的学校也给小汪开具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证明。所有人只有一个愿望:请求法庭对这个“懂事、聪明,在村里又很尊重人”的小汪从轻处罚。这一切似乎早已打动了我们,但法律是情理所能代替的吗?

    事件经过还得追溯到20119月。926日,因丈夫汪某多日不回家,刘芳便带着16岁的儿子小汪一起到汪某所在的工地寻人,却在一公交车站看到汪某和一名女子手牵手走向车站。刘芳便与那名女子厮打起来,汪某见状竟推打刘芳,小汪为救母亲,一怒之下掏出身上的水果刀刺向父亲,汪某受伤后倒在地上,小汪则拉着母亲离开了现场。

    小汪的确“聪明”,也许他早就预料到会发生这样的扭打,要不干嘛会“聪明”地带一把水果刀在身上呢?汪某也的确欠扁,但看见自己的父母扭打在一起而不去劝架,却拿父亲“开刀”,难道这就是所谓的“懂事”吗?不小心将自己的父亲刺伤后不选择救治,而是逃离现场,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品学兼优”?所谓的“孝顺”?也许有人会用“情急之下失手”来为小汪开脱,但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难道他的潜意识里是绝对的“干净、纯洁、懂事、孝顺”?这样的举动真值得70岁村民为其捐出自己有低保款?这样一个“懂事”的孩子真值得我们用情理去代替法律?笔者不以为然。

    利用民间舆论影响案情的例子早已不在少数,药家鑫案审判前的一片喊杀声并不理性,就像王新说的,“舆论喊杀声一片,这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大众对一个年轻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下去进行,这牵扯到对一个生命,对一个人的尊重”。反之,舆论求情声一片也未必就是好事,民众对案情的掌握往往是片断的,不理智的。村民们、学校对小汪的评判当然也是不理性的,因为小汪平时与之长期生活在一起,而朴实的村民与看重学习成绩的学校,很有可能就被小汪平时一些并不全面的表现而所“蒙骗”。

    在现代法制社会,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将人致死都不能逃过法律的制裁,首先这是法律规定和人们所普遍形成的认识,即使杀人者不能“偿命”,那也至少得受到制裁;再者,若开此先河,那么后来者就有案可援,如此一来,社会岂不乱套?

    小汪也许罪不致死,但绝不能开以情理代替法律之风。小汪的确是个悲剧,但若为了挽救悲剧而选择让法律让路,那么造成的将是更大的悲剧。法律的尊严绝不能让情理所代替!

发布时间:2011-11-28 10:05:41
 
CopyRight © 2005-2011 MRO工业品-艾逊实业(上海).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