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规则
1 生产厂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防护用品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并获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方可生产、销售。
2 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由国家指定的防护用品质量监督部门发给的检验证方可出厂。
3 产品成批量生产,每批不超过500件,全数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规定;并按GB 2828抽样后,进行检验。如其中一项不合格者,应加倍抽样复检,仍不合格者,不准出厂销售。
4 经销单位应销售有“经国家指定的防护用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的产品,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经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后,方准使用。
二: 标志
每件成品上必须注有生产厂名(或厂记)、产品名称、商标、号型规格、等级、生产日期。
三: 包装
1 包装应整齐、牢固、号型数量准确。
2 每包须注明货号、产品名称、号型、等级、数量、生产单位、出厂日期,并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
3 外包装按供需双方合约规定。
四: 防静电服穿用要求
1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见附录D(参考件),属0区、1区且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0.25mJ以下者,应穿用防静电服。
2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穿脱。
3 禁止在防静电服上附加或佩戴任何金属物件。
4 穿用防静电服时,必须与GB 4385中规定的防静电鞋配套穿用。